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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利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利莲,邹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邓利莲,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邹小东,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行非诉审字第39号行政征收纠纷的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邓利莲、邹小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利莲、邹小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利莲、邹小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小东在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燕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