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倪红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倪红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0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标。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红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红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