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周某,住雷州市。被告潘某某,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里养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玉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