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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周某,住雷州市。被告潘某某,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里养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玉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