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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麦林与陈文龙、陈永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林,陈文龙,陈永红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张麦林,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陈文龙,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陈永红,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原告张麦林与被告陈文龙、陈永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麦林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麦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麦林负担。审 判 长  毛文海审 判 员  杨志斌人民陪审员  韩纪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赵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