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麦林与陈文龙、陈永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林,陈文龙,陈永红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张麦林,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陈文龙,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陈永红,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原告张麦林与被告陈文龙、陈永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麦林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麦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麦林负担。审 判 长 毛文海审 判 员 杨志斌人民陪审员 韩纪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赵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