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农行武威凉州区武南支行与陈玉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武南支行,陈玉佳,陈恒德,郑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武南支行。被执行人陈玉佳。被执行人陈恒德。被执行人郑林元。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玉佳执行10000万元,剩余执行款项由实际用款人陈硕德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兴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