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学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元,刘玉成,胥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徐学元。被执行人刘玉成。被执行人胥克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成、胥克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玉成的银行存款99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