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关于罗安武与张成刚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武,张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罗安武,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张成刚,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安武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