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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执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李玉兵,李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执字第0080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18号。被执行人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被执行人李玉兵。被执行人李玉红,申请执行人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李玉兵、李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扬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扬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扬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香平审判员  钱 康审判员  方恒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