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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肖大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亮,肖大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8号原告张国亮,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骏,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大元,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91元,由原告张国亮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