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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人与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潘焕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潘焕东,陈静,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4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焕东(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2********),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焕东(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2********),系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静(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3********),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567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长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潘焕东、陈静、郑再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宁波长生电��有限公司、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潘焕东、陈静、郑再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支付执行款2644180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805元,申请执行费288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4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孟  祥  亭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