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春桃与曹细平、刘永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桃,曹细平,刘永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阳春桃,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曹细平,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刘永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桃诉被告曹细平、刘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春桃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春桃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阳春桃负担。审判员 稂彬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