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葛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骏,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葛骏。被执行人董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垫付费用3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飞银行存款3175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