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烈键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烈键,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陈烈键,男。委托代理人:叶伟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2层1501和13层1601.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烈键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03号裁决申请执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南城区有财产,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03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