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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进虎诉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689号原告:王进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马贵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虎诉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进虎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进虎承担,剩余10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进虎。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