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玉莲申请执行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莲,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8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云,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与被执行人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64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云在XXX有房产(产权证号:XXX)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白云所有的位于XXX(产权证号:X**)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鑫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