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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杨柱新、钟爱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杨柱新,钟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责人谢国忠,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卫国,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怡高,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柱新,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钟爱国,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颖平于2014年7月16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听证并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诉称:2013年2月1日,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签订了编号为华银(邵阳武冈)最抵字第(2013年***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房产证编号:武房权证法相岩字第*****号、******号),国土证编号:武国用(2008)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与借款人杨柱新发生的贷款本金余额150万元以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最高额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2013年1月30日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就抵押事宜在武冈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证书编号为武房他证法相岩字第******号。2013年2月1日,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柱新签订编号为华银(邵阳武冈)个借字第(2013年***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向被申请人杨柱新提供借款120万元,月利率7.5‰),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付息,还款方式为按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合同约定该借款由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按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但2014年2月1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杨柱新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4年2月1日,借款人尚欠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60162.38元(算至2014年6月20日,顺延照计)。由于借款人杨柱新未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造成该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发生逾期,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有权处分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抵押给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的武房权证法相岩字第****号、****号房产及武国用(2008)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20万元、计至2014年2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1076.29元、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实现抵押权利所产生的费用。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在听证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被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杨柱新、钟爱国的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的他项权证、贷款放款凭条及利息清单。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在听证过程中将利息算至2014年7月15日,该项变更系申请人根据时间的经过重新计算利息所做的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钟爱国辩称借款和抵押是事实,该款是帮许茂国借的,应由许茂国来偿还,但未提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杨柱新未到庭参与听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期内,被申请人杨柱新未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已取得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故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的抵押权人身份合法明确。因此,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抵押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抵押给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的武房权证法相岩字第******号、第*******号房产及武国用(2008)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金120万元、计至2014年7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9235.5元、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实现抵押权利所产生的费用。本案申请费7800元,由被申请人杨柱新、钟爱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夏颖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