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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红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丽华与被执行人刘永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华,刘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冯丽华。被执行人:刘永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丽华与被执行人刘永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刘永洪欠债较多,且均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执行26002.51元。余款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永洪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条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