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至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乐至县仙鹤机砖厂、张秀蓉、陈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乐至县仙鹤机砖厂,张秀蓉,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至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乐至县仙鹤机砖厂。被执行人张秀蓉,女,生于1967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文,男,生于1962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杨建军与乐至县仙鹤机砖厂、张秀蓉、陈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乐至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杨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51475.24元、案件受理费544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乐至县天池镇中心商业街住房一套、在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有住房一套、在乐至县天池镇外西街有商业用房一套。以上房产均已在银行抵押贷款,诉讼过程中另案已将上述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所有的牧马人牌轿车一辆(已设置抵押权)予以查封。乐至县天池镇仙鹤砖厂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已抵押贷款,且也被本院另案查封。诉讼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已设置抵押权)、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的车位予以查封。该车位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仍欠申请执行人运费51475.24元,案件受理费54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或被本院另案查封、扣押,除此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至执字第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永伟审判员 邓 爽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