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淑兰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兰,张涛,陈建力,陈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炣(系上诉人之子),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力,男,汉族。原审被告陈炣,男,汉族。上诉人赵淑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淑兰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淑兰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淑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赵淑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小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