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兰某与户县蒋村镇蒋村南二组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户县蒋村镇蒋村南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兰某,女,1998年3月26日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户县蒋村镇蒋村南二组。诉讼代表人温屯娃,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兰某与被执行人户县蒋村镇蒋村南二组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件款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