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蓟民二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1355号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梁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卫红,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被告王旭。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海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前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