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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付春田与张明洙、张明海、张明哲、张海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田,张明洙,张明海,张明哲,张海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付春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张明洙,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张明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张明哲,户籍所在地:和龙市。被执行人:张海子,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申请执行人付春田与被执行人张明洙、张明海、张明哲、张海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产权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根执行员 吕忠华执行员 栗宝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元香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