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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与薛智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薛智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934号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定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飒,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智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薛智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