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北平与周颖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平,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李北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行军,男,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颖,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平与被告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北平撤回对被告周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北平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