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清坤与杨升、董克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坤,杨升,董克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王清坤,男。委托代理人:房祥庆,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升,男。被告:董克玉,女。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坤与被告杨升、董克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坤以与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坤撤回起诉。保全费27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王清坤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