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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会昌县清溪乡。委托代理人邹晓柯,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群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秋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上半年,原、被告在广东省揭阳市务工时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原告于1997年8月生育大女儿古某某,于1999年7月8日生育儿子古某某,于2001年4月16日生育儿子古某某。2001年2月,被告在做工时手不慎被机子压断受伤,在获得了一笔赔偿之后,双方一同回到会昌开店。在做生意期间,被告不在店里帮忙做生意,时常拿着钱在外赌博,把做生意的钱都输掉了,原、被告为此时常发生争吵。2002年11月9日,小女儿古某某出生。2003年过完年后,被告赌博的行为深深地伤害了原告,原告只好带着2岁大的女儿古某某来到广东省揭阳市务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直至2010年原告回到家中过春节,发现被告还是不务正业继续赌博,遂与女儿古某某一起回到广东省揭阳市,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又有四年没有回会昌的家。在这四年中,原告经常寄钱回家,负担着另外二个小孩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去年,被告找到原告在广东省揭阳市务工的工厂,向原告要钱,原告没有同意,被告则在厂里大吵大闹,最后由厂里出面才让被告回去。综上所述,被告屡教不改的赌博恶习,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随着原、被告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四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相应的抚育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基础牢固。答辩人与原告在1997年上半年相识,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双方能和睦相处,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生儿育女,一起生活了十多年,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2、原告诉称答辩人经常赌博的说法毫无事实根据。因答辩人与原告生育了四个子女,家庭经济负担十分沉重,十多年来,答辩人为了养家糊口一直在辛勤操劳,根本没有心思也无暇去赌博。答辩人的右手在广东省务工期间被机器压断后,导致家庭经济每况愈下,更加需要原告与答辩人一起承担家庭的重担,为了这个家庭和孩子,答辩人不愿与原告离婚。3、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之间在家庭生活中偶尔产生矛盾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4、答辩人真心诚意地希望和原告沟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撤回离婚诉讼。四个子女年龄都还小,他们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这样才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答辩人希望原告能够珍惜十多年的夫妻感情,顾念孩子们的健康成长,顾念这个共同努力经营了十多年的家庭,撤回离婚诉讼。经审理查明,1997年上半年,原、被告在广东省揭阳市务工时相识恋爱,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原告于1997年8月生育女儿古某某,于1999年7月8日生育儿子古某某,于2001年4月16日生育儿子某某。2001年2月,被告在广东省务工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断,此后双方只好回到会昌做生意。2001年12月19日,双方到会昌县清溪乡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原告又生育女儿古某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自双方回到会昌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加之家庭经济状况差,子女抚养负担较重,夫妻感情发生一些变化。2003年2月,原告带着古某某到广东省揭阳市务工居住,此后夫妻聚少离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户籍证明、清溪乡民政所的证明,证人古某某和古某某的证言,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同居5年后的2001年还会去登记结婚,期间还生育了四个小孩,可见双方培养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不和的状况主要是双方分居时间长,彼此沟通少等原因,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多一些关心和理解,正确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考虑被告表示希望原告回心转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既反映被告有赌博恶习,被告就应当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方能有效地改善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桂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木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