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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潘喜珍诉石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喜珍,石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潘喜珍,女,1959年5月3日生。被告:石溢华,男,1960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喜珍与被告石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喜珍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喜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玉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