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保旦与赵正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旦,赵正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旦,男。被执行人赵正儿,男。申请执行人张保旦与被执行人赵正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正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给付申请人张保旦欠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赵正儿于2014年7月28日将上述款项自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