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行非审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非诉不予受理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淮行非审复字第00002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牛斌,该局工作人员。申请复议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土地违法行政处罚与土地违法刑事处罚可以并行,二者并不相悖。针对土地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情形,并无法律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更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后就不能再移送司法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审查意见为由,对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淮国土���罚字(2013)第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裁定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本案中,市国土局未依法提交“当事人的意见”方面相关材料,属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依法受理的条件。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市国土局要求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3)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予受理,尽管理由不充分,但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雅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富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