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与柴东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柴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潭头村。法定代表人龙玺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荣贞,男,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东生,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柴东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