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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腾达汽车租凭有限公司诉王健租凭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滕达汽车租赁责任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滕达汽车租赁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滕达汽车租赁责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健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绥民沙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表示撤诉,同意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绥民沙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景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