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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殷克纯诉黄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克纯,黄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殷克纯,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廖知成,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家友,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余礼用,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殷克纯诉被告黄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微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克纯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知成,被告黄家友的委托代理人余礼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克纯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均从事建筑行���工作,1998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归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借条上的名字与原告的名字不符,主体不适格,证据不充分。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人温建平、杨定芳的证言。被告质证认为借条上的名字与原告的名字不符,两个证人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过钱。本院向被告释明并征求被告意见是否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两个证人证言,与借条可以互相映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但在借条上被告将原告的名字错误书写为“樱克纯”。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家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殷克纯归还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黄家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