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高维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高维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918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代表人杨凤君,该信用社负责人。被告高维君,男,195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被告高维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