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兰少寅与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少寅,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少寅,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祁俊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2201单元内2206室。法定代表人陈光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萧振宇,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旻昊,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少寅因与被上诉人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4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熙娜、法官王占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兰少寅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少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少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一百九十四元,由国龙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七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兰少寅负担一万一千四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由兰少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周 熙 娜代理审判员 王 占 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