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903号原告: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粟某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郑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