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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5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XX房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赵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房产经纪事务所,赵XX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5065号原告上海XX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号*层。投资人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男,194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号***室。原告上海XX房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赵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产经纪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XX房产经纪事务所诉称,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及案外人蒋XX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等向案外人蒋XX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860弄27号203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同日,被告等与案外人蒋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系争房屋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5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等事项。后因被告不愿继续购买系争房屋,私下与业主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佣金,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5,500元。被告赵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及案外人蒋XX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等向案外人蒋XX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为155万元。该居间协议的第六条约定:“居间报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总房价的1%支付丙方佣金,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佣金。”。同日,被告等与案外人蒋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系争房屋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55万元等事项。后被告与案外人蒋XX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与案外人蒋XX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佣金。鉴于系争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后续原应由原告负责办理的相关事宜已免除,被告应支付的佣金数额由本院调整为7,500元。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房产经纪事务所佣金人民币7,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树 雄审 判 员  宣志鸿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