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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胡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房刑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清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婷、李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胡某甲与本村村民胡某乙商量,以每��10元的价格购买胡某乙自留山上的杉树,并承诺相关手续由胡某甲本人办理。胡某乙同意后,被告人胡某甲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用油锯在胡某乙自留山上砍伐杉树90余株。后被他人举报致案发。经房县林业局勘验认定:被告人胡某甲滥发林木的材积为10.501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18.2613立方米。该林木已被房县林业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乙、周某等人的证言,木材实际数量认定鉴定结论书,林业部门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诚意,且所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云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