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李秩亭,朱勇刚,张兆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青烟路851号,机构代码1639770-9。负责人杨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秩亭。被执行人朱勇刚。被执行人张兆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秩亭、朱勇刚、张兆厚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执字第130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