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霍燕金与被告黄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燕金,黄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霍燕金,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黄均飞,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霍燕金诉被告黄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燕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霍燕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