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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特古斯白乙拉诉图力古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古斯白乙拉,图力古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特古斯白乙拉,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图力古尔,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科左后旗水利局职工。原告特古斯白乙拉与被告图力古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古斯白乙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图力古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图力古尔因生活所需分别于2012年8月19日从我借款10000.00元;于2012年9月14日借款4000.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借款85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三枚借据。此款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500.00元及利息7550.00元(10000.00×0.02元×23个月=4600.00元,4000.00元×0.02元×22个月=1760.00元,8500.00元×0.02元×7个月=1190.00元],合计30050.00元。被告图力古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图力古尔因生活所需从原告分三次借款:2012年8月19日借款10000.00元;2012年9月14日借款4000.00元;2013年12月20日借款8500.00元,合计22500.00元,以上款至今未给付。第一笔2012年8月19日借款10000.00元的借据中有“上述款务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否则加利息计算”字样,另两笔借据中无利息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借据三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积极偿还所欠借款。原告所要求的月利率2%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第一笔借据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属于无利息约定,另两笔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双方对借款虽未约定利息,但还款到期后,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图力古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特古斯白乙拉借款本金22500.00元,利息1927.25元(10000.00元×0.005125元×23个月=1178.75元;4000.00元×0.005125元×22个月=451.00元;8500.00元×0.005元×7个月=297.50元),合计24427.25元。案件受理费551.00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庆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艳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