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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棉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诉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棉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住所地石棉县。负责人:车富勇,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邓华,男,彝族,生于1979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诉被告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挖角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廖 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