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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民初字第0765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郑某,居民。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争吵。结婚两个月不到,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再无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判令原、被告离婚;无财产无小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并产生矛盾,被告现离家出走未归,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于2014年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一段时期感情尚可。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夫妻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加信任与理解,多顾及家庭,夫妻还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