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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宜更与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建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更,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王宜更。被执行人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文化路8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姚建新,经理。被执行人姚建新,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宜更与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姚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文化路8号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后经合议庭评议,该土地上房屋因权属未定应中止拍卖程序。3、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