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