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下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金山与李洪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山,李洪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下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赵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下花园电厂职工。被告李洪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下花园供电所职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金山与被告李洪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