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被执行人:单某某本院在执行关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二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