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宝敏诉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敏,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敏被执行人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一终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宝敏诉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宝敏赔偿款共计503982.34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744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宝敏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民一终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郭伟涛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