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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凯诉杨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杨杰,刘伟,刘元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张凯,男,出生于1982年4月20日,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委托代理人田伟峰,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利俊,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5日,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在中国移动公司晋城分公司工作。被告刘伟,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6月17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无业。被告刘元旦,男,出生于1955年8月4日,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满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杨杰、被告刘伟、被告刘元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凯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张凯承担。审 判 长  李慧峰审 判 员  金 洁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