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英活与被执行人何华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活,何华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杨英活。被执行人何华所。申请执行人杨英活与被执行人何华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英活于2014年4月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华所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通知发出后至今被执行人居所不明,无法查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华所无法查找,居所不明,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陆 荣代理审��员武毅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锦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