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麻地湾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麻地湾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055号原告榆林市麻地湾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刘某。原告榆林市麻地湾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媛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麻地湾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麻地湾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榆林市麻地湾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宝 来自: